北部水厂南线输配水主干管建设工程等2项工程交通疏解
服务(第三次招标)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北部水厂南线输配水主干管建设工程和北部水厂北线(鸦岗中路-白云大道北)输配水主干管建设工程2项交通疏解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人决定对该项目依法组织国内公开招标。现将本项目招标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概况
2.1.1招标项目名称:北部水厂南线输配水主干管建设工程等2项工程交通疏解服务(第三次招标)
2.1.2工程建设规模:
(1)北部水厂南线输配水主干管建设工程交通疏解服务主体建设内容包括 DN2000 钢管输水管长度2170米、 DN1800 钢管5310米,DN1600钢管13355米,DN1400钢管8484米,DN1200钢管1499米,DN1000钢管6844米,、DN1800球墨铸铁管1139米、DN1400球墨铸铁管1231米、DN1200球墨铸铁管1951米。北部水厂南线输配水主干管建设工程交通疏解图纸涉及21.1公里埋地管线及配套管件、给水附属设施施工及路面修复以及20.7公里入廊管线吊装施工,具体工作量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2)北部水厂北线(鸦岗中路-白云大道北)输配水主干管建设工程交通疏解服务的主体工程(不含广云路-黄边北路)建设内容包括:新建DN2200钢管7859米,DN1800钢管293米,DN1400钢管3391米,DN300钢管350米,DN2200球墨铸铁管2083米。北部水厂北线(鸦岗中路-白云大道北)输配水主干管建设工程交通疏解图纸涉及10.36公里埋地管线及配套管件、给水附属设施施工及路面修复以及3.78公里入廊管线吊装施工,具体工作量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2.2 标段划分及招标范围
2.2.1标段划分:1个标段
2.2.2招标范围:负责根据交警意见优化专项交通疏解方案(包括配合设计单位优化交通疏解设计)、方案报交警行政部门审批等服务工作、施工期间报交警部门报备并通过相关信息媒体公布施工通告等信息、开工前可移动式设施试围蔽、施工期间除作业区域外(缓冲区、警示区等)的可移动式设施围蔽,全区域的可移动式交通设施设置、施工期间交通疏导工作、可移动式交通设施变更维护恢复等工作,具体工作内容详见经交通管理部门审批通过的交通疏解方案和工程量清单。
2.2.3 服务期:
包括根据交警意见优化方案及审批、现场交通疏导两部分。现场交通疏导工期与主体工程一致,方案编制、审批及交通疏导实施期间由于不可抗力、设计变更、政府因素、甲方原因等非乙方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北部水厂南线输配水主干管建设工程:
①方案优化及审批:暂定为45日历天:成交单位在本合同签订并收到项目所需资料后7日内完成交通疏解方案优化,14日内完成交通疏解方案评审或审查并报交警部门审批,在取得交警部门初步意见后5日内完成修改并重新报审,45日内取得交警部门审批意见。
②现场交通疏导:约为531天,开工日期暂定为2025年1月10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发出的开工报告为准)。
(2)北部水厂北线(鸦岗中路-白云大道北)输配水主干管建设工程:
①方案优化及审批:暂定为45日历天:成交单位在本合同签订并收到项目所需资料后7日内完成交通疏解方案优化,14日内完成交通疏解方案评审或审查并报交警部门审批,在取得交警部门初步意见后5日内完成修改并重新报审,45日内取得交警部门审批意见。
②现场交通疏导:约为500天,开工日期暂定为2025年1月10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发出的开工报告为准)。
2.2.4 最高投标限价:9863521.17元。
2.2.5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100%。
2.2.6 服务地点:广州市。
2.2.7 承包方式:按经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实施的交通疏解方案,包人工、包质量、包工期、包专业协调、包文明作业、采取有效措施不发生安全事故。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质:
3.1.1投标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按国家法律经营。
3.1.2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投标人具有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发布公告之日期间完成过现场交通疏解服务业绩。
注:①项目业绩完成时间以施工主体工程的完工时间为准。
②若业绩为施工总承包或综合工程,应包含交通疏解的工作内容。
③证明资料需提供包含现场交通疏解服务工作的合同、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等作为证明文件。
④劳务分包业绩不作为业绩证明。
3.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10)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本项事实应当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为认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中已经明确的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区域范围不包含本标段建设地点的,不受该项规定限制)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本项事实应当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为认定依据。);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布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有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违约事实应当以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出具的认定文件为准。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应当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最近三年是指从投标截止时间之日起逆推三年,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文件的落款时间起计算)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3.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 其他要求:
3.4.1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和《投标人廉洁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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